115年度護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
B 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
上 二 人
准將受安置人A(女,民國一○二年生,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B(男,民國一○九年生,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均延長安置三個月至民國一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止。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受安置人A、B(下合稱受安置人,分則逕稱A、B)因由其生母即法定代理人C使
渠等獨處且由不
適當之人代為照顧,評估法定代理人未能提供受安置人妥適保護及親職功能待提升,且家庭照顧資源、支持系統薄弱,為維護兒童之最佳利益,已於民國114年1月21日將受安置人
予以緊急安置保護,並獲本院裁定准予延長安置至115年1月23日止,受安置人生母對於教養認知與保護概念皆尚待提升,亦無適當替代照顧資源足以提供受安置人妥善照顧,為維護受安置人之人身安全及健全成長之權益,
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二、
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
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
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
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
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2項、第5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
經查,受安置人A、B現分別係12歲、5歲,前經本院裁定准將受安置人延長安置至115年1月23日止在案,此有新北市政府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第四次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本院114年度護字第616號民事裁定影本、新北市政府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緊急
暨繼續安置法庭報告書等件為佐。受安置人A,現年12歲,就讀國中1年級,國小升國中階段固定服用利他能藥物提升學習專注度,故對於課業銜接皆穩定,新北市政府
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下稱新北家防中心)仍持續安排心理師固定每週到機構諮商;目前受安置人A於機構皆穩定生活,並也皆可接受機構活動安排並投入參與,於機構及學校皆可正向穩定同儕互動。受安置人B,現年5歲,目前就讀幼兒園大班,皆可穩定參與幼兒園安排課程及活動,透過每周2次早期療育課程,受安置人B認知及數字學習能力提升,安置機構透過隱定照顧受安置人B亦可與機構照顧者建立穩定關係,另因受安置人B今年度將升學國小1年級,協助受安置人B有關升小一特殊教育鑑定安置申請。受安置人A於中長期機構安置期除穩定就學、機構生活作息安排,受安置人A仍會主動詢問受安置人生母情況,而雖皆得到生母未有積極與社工聯繫或進行強制
親職教育課程行為感到失望,然因機構生活穩定及固定諮商,受安置人A逐漸可以表達自我內在真實想法,並也對於過往曾遭受不當對待之事件主動說明及回顧,持續透過心理諮商穩定受安置人A內在依附安全感,並也讓受安置人A可回到作為孩童之角色,避免擔任討好及母職照顧角色。受安置人B透過每周2次職能治療認知、語言、空間、數字概念皆有顯著提升,受安置人B已可以對於所看見事物完整表達並具有頭尾先後故事性,並也可以有看圖說故事能力,數字亦可以數數到20並與手指比數字搭配相符合,受安置人B生活照顧穩定,受安置人B有時與機構照顧者或同儕之間會有部分暴力、報復言語產生,此部分持續觀察,預計本期延長安置將轉介遊戲治療協助受安置人B穩定身心狀況。受安置人A仍會主動探詢生母消息,
惟知悉實際生母仍未有履行赴約或強制親職教育課程尚未進行時,受安置人A從原本失落感提升對於生母不開心及認為生母是否時常食言,包含對於受安置人們之承諾未有達成,受安置人A目前未有再提及一家團圓之想法,僅期待生母可盡快完成課程並無須再依賴男性生存,受安置人A亦有主動提及已有設想如生母皆未有執行課程及探視受安置人們,受安置人A自我思考未來應須自立生活想法。受安置人B現階段生活、就學穩定,平時未曾主動提出返家或對於生母思念言詞,僅表達對受安置人A思念並記得節日欲寫卡片予其,對於生母及受安置人胞妹皆感到陌生。受安置人們手足探視過程皆會因著節日寫予卡片給予
彼此,受安置人B雖有書寫卡片而忘記帶給受安置人A,受安置人A對此認為受安置人B糊里糊塗健忘,受安置人A、B因長年共同生活,故探視時可快速互動相處,而相較與胞妹互動較為生疏,透過探時結束受安置人A也會表達期待下次與胞妹探視時胞妹可記住其與受安置人B,觀察手足探視互動佳並也皆會期待下次探視。受安置人們自114年1月21日緊急保護安置後,本中心皆無法有效與生母取得聯繫。114年4月底獲知生母入監服刑中,從114年3月21日入監,預計114年6月29日出監。114年5月13日公務接見生母,生母坦承照顧受安置人們
期間生母同居人曾多次於受安置人們面前施用依托咪酯電子菸,生母表示亦有施用而未於受安置人面前施用,生母表示出監後將主動與社工聯繫討論受安置人們安置事宜,
迄今生母皆未主動連繫社工,社工多次聯繫生母未果,於114年7月2日、同年8月1日、同年9月1日皆曾短暫與生母取得聯繫相約面訪,生母皆未赴約;114年11月4日與生母取得聯繫並於114年11月12日中心面訪與生母討論強制親職教育課程事宜及受安置人們未來照顧規劃,後續欲安排課程生母皆呈現無法電話聯繫而通訊軟體LINE聯繫皆呈現已讀不回應狀態,另生母114年11月中下旬因欲領取受安置人們普發金而擅自將受安置人們健保卡以掛失補辦,導致受安置人們無法使用健保卡影響就醫權利,後續欲請生母交付受安置人們新健保卡但皆無法有效聯繫,再陷入失聯狀態。經於114年1月21日保護安置後,協助受安置人們各自進行心理衡鑑,受安置人A心理衡鑑報告結果為魏氏兒童智力量表,全量表智商72屬臨界程度,目前受安置人A仍穩定服用專注力集中藥物,受安置人A於開學後使用實際感受到課堂中專注度提升;受安置人B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綜合報告書,報告結果受安置人B為混合性發展遲緩,目前受安置人B皆穩定每周2次早期療育課程。生母於114年11月12日至中心探視後,皆尚未開始進行強制親職教育課程即失聯,目前尚無申請探視會面,考量親屬維繫,本期延長安置期間分別安排2次手足探親,受安置人們皆有相互表達對於彼此之思念及關心。生母交友狀況複雜,受安置人A與受安置人B及胞妹生父皆不同,生母現與其同居人同住,於安置前家訪與觀察受安置人之家經常有生母友人出入,亦多次見到不同的生母異性友人在家中。受安置人保護安置後生母行蹤一度失聯,經查生母有賭博、詐欺及公共危險罪前科,詐欺案件遭判刑3個月,114年4月底確認生母於114年3月21日入監服刑,本中心114年5月13日至獄所公務接見生母,受安置人生母坦言不諱其自受安置人安置後至入監服刑前,皆從事販賣毒品工作,自陳期待出監後從事服務業,然本中心追蹤生母應於114年6月29日出監,出監後數次與生母約至中心討論受安置人們照顧規劃,惟生母皆未赴約;114年11月4日與生母取得聯繫並於114年11月12日相約至中心與社工晤談,討論強制親職教育課程事宜以及生母計畫開始應徵工作想法,而後續與生母聯繫強制親職教育課程時,生母又呈現失聯或LINE訊息已讀不回應狀態,並於114年11月中下旬,因欲私自領取受安置人們普法金擅自補辦受安置人們健保卡導致受安置人們固定回診無法使用健保卡,後續欲生母拿取新的健保卡提供受安置人們就醫,迄今生母仍失聯或已讀訊息不回應狀態。
本案前已在胞妹保護安置後,考量生母於孕期施用毒品行為已嚴重影響幼兒發展權利,於113年11月13日裁處生母12小時強制親職教育處分,惟期間生母皆未能配合。生母再因致受安置人們於毒品環境與獨留行為,於114年3月31日再次發函本府社會局評估第二次強制親職教育22小時處分,共計34小時,目前皆尚未完成。自受安置人們114年1月21日動緊急保護安置後,生母皆未主動與本中心社工進行聯繫討論相關受安置人們安置或照顧議題,生母於114年6月29日出監後生活及行蹤仍不穩定,未能出對受安置人們具體照顧計畫;114年9月曾與生母短暫電話聯繫,生母表示給予其2個月時間找尋工作穩定生活後續會主動與社工聯繫討論受安置人們照顧事宜,114年11月社工主動聯繫生母,生母表示其仍未找工作,目前仍仰賴生母同居人收入支應生活開銷,對於生母工作安排表示計畫於生日過後開始找尋工作,目前仍未有具體照顧計畫
等情,此有
上開新北市政府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第四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在卷
可參。本院考量受安置人年幼、不具備自我保護能力及受安置人之家庭支持系統薄弱、暫無替代性照顧資源,且受安置人生母未能配合相關處遇進行,為維護受安置人最佳利益,同時考量受安置人生母對於教養認知與保護概念仍待評估,現階段受安置人們仍有安置需求,為維護受安置人之基本身心安全與最佳利益,本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准予延長安置受安置人3個月,以利後續處遇工作之進行。
四、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沈伯麒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