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護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
C 真實年籍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准將受安置人A(真實姓名及
年籍資料詳卷)延長安置三個月至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七日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安置人A因遭生父不當肢體管教,以徒手將受安置人拋摔至地面,致受安置人受有硬腦膜下腔顱內出血、雙側頂骨骨折、右眼尾下方瘀青等傷害,影響其身心甚鉅,為維護兒童之最佳利益,聲請人已於民國111年10月5日18時30分將受安置人
予以緊急安置保護,並經本院裁定繼續安置及延長安置
迄今。考量受安置人年幼無自我保護能力且其生父現入監服刑,其生母無照顧知能及意願,為維護受安置人之人身安全及相關權益,
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請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二、
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
適當之
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
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
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
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2項、同法第5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
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兒童保護案件第14次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新北市政府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緊急
暨繼續安置法庭報告書,且有本院114年度護字第778號裁定為據,自
堪認定。而依主管機關之觀察評估,受安置人現年3歲,於安置時診斷為硬腦膜下顱內出血及頭骨骨裂,因受安置人腦部出血部分有多處新舊出血點,評估並非首次遭不當對待,後於受安置
期間持續追蹤檢查,現經醫師評估其狀況穩定暫無持續醫療追蹤之必要,另於115年1月受安置人經醫師評估已無明顯早療需求,遂暫緩相關療育服務,建議以日常訓練持續促進發展。受安置人生母表示因尚育有受安置人妹妹,
自認無法兼顧受安置人與其妹妹之照顧,認為
出養對受安置人較好,後續又表示因懷孕而行動不便,未再與受安置人進行會面,然其於113年曾主動連繫社工表示欲爭取受安置人監護權等,
惟未能具體說明照顧規劃,
嗣於114年7月曾主動表達想與受安置人進行會面,經社工後續實際安排會面後,受安置人生母卻未依約至中心會面且失聯迄今;受安置人生父因對受安置人不當對待之司法案件遭判刑5年6個月確定,於114年3月25日入監服刑;受安置人外祖母不知受安置人生母現已再婚及懷孕,且亦無照顧過受安置人,評估雙方關係較為疏離;受安置人外祖父曾表示可負擔起照顧受安置人之責任,進一步確認照顧計畫卻發現其規劃要接回受安置人,後續再交由受安置人生母照顧,評估其無法正視受安置人需求並擔任監督之角色,且日後也未再探視過受安置人,評估照顧功能意願薄弱;受安置人祖母表示心疼受安置人由社會局長期安置,但因自己目前從事清潔工作,僅有晚間、假日可以協助受安置人祖父照顧受安置人,經家防中心因評估受安置人漸進式返家受照顧狀況尚佳,故於114年1月7日經家防中心保護個案重大決策會議決議受安置人於114年2月轉由親屬安置於受安置人祖父家,經觀察受安置人祖父母現照顧情形穩定,能受安置人提供適切之生活照顧及安全環境,其等間依附關係良好,評估受安置人祖父母目前具備穩定之照顧能力及支持功能,對受安置人之身心發展具正向助益,將持續由受安置人祖父母家進行親屬安置
等情,此有
前揭第14次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在卷
可憑。本院審酌上開事證,雖
本件已轉為親屬安置,惟考量受安置人尚屬年幼,無自我保護能力,須穩定安全之生活環境,受安置人生父照顧上曾有不當管教行為且現已入監服刑,其所為顯嚴重影響受安置人身心及親子關係甚鉅,併考量受安置人親屬對於受安置人之養育及照護仍需協助,其等親職功能尚待觀察與評估,凡此均有賴聲請人處遇資源介入,為維護受安置人身心發展及安全,基於其最佳利益,認非延長安置不足以保護受安置人,本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以利後續處遇工作之進行。
四、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