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護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
准將受安置人A(男,民國一○三年生,真實姓名及
年籍資料均詳卷)延長安置三個月至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十月二日止。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受安置人A現年12歲,現由其生母即法定代理人B監護照顧,過往曾遭法定代理人B及其同居人責打管教成傷,由本中心服務
迄今,民國114年4至6月間法定代理人B屢無故失聯,獨留受安置人A數日,且受安置人A曾多次在家中發現針頭及吸食器,並曾目睹法定代理人B使用毒品;法定代理人B於114年6月2日將受安置人A委由中華麥子園愛慈協會照顧,然其自114年6月18日至同年月30日均無法聯繫,且亦無其他合
適親屬代替照顧,為維護受安置人A之安全與身心發展,故本中心於114年6月30日15時0分起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
予以緊急安置保護,並經
鈞院繼續安置迄今。因現法定代理人B親職能力未提升且生活狀況仍不穩定,且無其他適當親屬可協助,評估受安置人A暫不宜返家,為維護兒少最佳利益及人身安全,
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以維護兒童最佳利益等語。
二、
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
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㈢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
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
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
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2項、第5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新北市政府兒童保護案件緊急暨繼續安置法庭報告書、新北市政府兒童保護案件第5次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本院115年度護字第157號裁定等件為證,自堪認定。次查,受安置人A,現年12歲,目前安置生活及就學狀況尚屬穩定,課業表現亦有顯著進步,後續因受安置人即將升國中,中心已發文教育局協助其後續升學轉銜事宜,另於114年11月經安置處所工作人員發現與其他安置兒少發生性不當觸碰事件,中心於115年4月29日已陪同受安置人開庭,後續司法裁處相對人交付保護管束,受安置人現已轉換安置處所,將繼續提供受安置人必要之生活照顧及就醫等協助,並導入心理諮商資源協助受安置人梳理過往遭疏忽照顧之經驗歷程,以及身體界限之建構。親子會面上,本次安置期間有安排法定代理人於115年3月25日、4月10日進行會面探視,於3月25日法定代理人與受安置人由社工陪同至麥當勞用餐,親子互動狀況良好,並向受安置人預告將入監執行毒品勒戒約兩個月。法定代理人主述因115年4月13日擬入監進行毒品勒戒,故希望社工協助安排入監前先探視受安置人,然法定代理人於4月10日遲到約60分鐘,僅見面並交付其準備之零食予受安置人,後續法定代理人告知社工於監所服刑期間會寫信給受安置人,再請社工轉交,目前社工尚未收到相關信件,將追蹤法定代理人出監期程,於其出監後持續安排親職教育處育輔導,以討論受安置人後續返家之照顧計畫,並安排親子探視維繫其親情。綜上,考量法定代理人因反覆接觸毒品,目前仍有訴訟審理中,且其生活與工作狀況不穩定,並於115年4月入監執行毒品勒戒,評估其仍有無法具體討論照顧事宜以及提供受安置人適當之基本照顧,更無力因應受安置人行為問題,而案家無其他可協助照顧之親屬,為避免受安置人遭受不當對待,維護其身心健康及人身安全,評估確有保護安置之必要等情,有上開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在卷可參。本院審酌上情,認為受安置人之最佳利益,並維護其權益,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准將受安置人延長安置3個月。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