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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護字第 4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459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李美珍  


受  安置人  A         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受安置人A(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均詳卷)繼續安置三個月至民國115年12月3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案母B長期物質濫用,罹思覺失調症,精神狀態活躍,懷胎期間持續施用毒品,致使受安置人生命安全憂,且案母拒絕配合社工處遇,評估案母未能養育照顧受安置人生活,為維護兒童最佳權益,聲請人業於民國115年6月1日上午10時30分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將受安置人予以緊急安置,並經本院裁定准予繼續安置至今。受安置人安置後,案母精神狀態漸趨惡化,對受安置人照顧事宜採消極被動態度,無意與社工合作,致其未能提供適當教養,又案家親屬資源薄弱,經濟及居住狀況不佳,為維護受安置人最佳利益及人身安全,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准予延長安置受安置人3個月等語。
二、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 項、第2項
  、第57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案母長期物質濫用,罹思覺失調症,精神狀態活躍,懷胎期間持續施用毒品,致受安置人生命安全堪憂,且案母拒絕配合社工處遇,評估案母未能適當養育照顧受安置人生活,為維護兒童之最佳利益,聲請人已於115年6月1日10時30分起將受安置人予以緊急安置保護,本院裁定准予繼續安置等情,有新北市政府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法庭報告書、本院115年度護字第323號民事裁定為憑。
 ㈡受安置人2個月大,非婚生之子,生父疑為案母男友,惟未認領,由案母單獨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受安置人身高52公分,體重4,550公克,案母於115年2月、4月分別經新北市立土城醫院、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檢驗有毒品反應陽性,故受安置人出生後即由新北市立土城醫院新生兒科進行毒品檢測,均為陰性反應,亦無戒斷症狀。受安置人安置後,由聲請人安排兒科護理師、居家托育人員全天候照顧,生活作息規律,依時施打預防針,惟受安置人會突不明原因大哭,不易安撫,又腸胃功能疑不佳,經常排放臭屁,每餐餵奶量有落差。案母26歲,未婚,感情關係存續中,交友複雜紊亂,自述會使用交友軟體,與不特定人士邀約發生性行為;案母國中肄業,工作不穩,曾從事八大行業、超商等,長年物質濫用菸癮重,每日需吸食2包香菸,因毒品案件反覆出入監,居住情形不穩,四處隨男友搬遷。案母表示約自國小畢業後出現身心症狀,陸續有妄想、幻聽、幻覺、焦慮等症狀,曾自殺未遂,過往數次路倒遭送至亞東、松德、臺大等醫院就診住院,並診斷為雙極性情感疾患。本次強制住院期間案母診斷為思覺失調症,精神狀態渙散,欠缺病識感、現實感,認知理解力薄弱,情緒起伏大,日常多受精神症狀干擾,無法正常應答,難以闡述生活概況,又頻繁央求要抽菸、提供景安寧和安眠藥等管制藥物,無視胎兒健康。案外祖父母於案母國小階段即離異,案外祖母再婚,案母住院期間案親友未出面協處,案母男友與案外祖母相繼向社工抨擊對方,此關係交惡,顯示親友支持系統淡薄。 
 ㈡案家現有本局社福中心、本市毒防中心、本市衛生局社區關訪員、公設保護人、新北市立土城醫院等單位介入服務,各網絡單位期待透過心理衛生、藥癮服務、親職教育等方式,梳理案家現況,強化案母生活功能,以協助安排合宜兒少照顧計晝,然案母難以聚焦會談,言論多為隱匿資訊或誆騙社工,無意願改變生活樣態,甚誇大案母男友經濟與照顧知能,針對擔任母職角色毫無準備;受安置人受保護安置後,案母於115年6月5日主動向社工索取受安置人出生證明並表示將完成出生登記,爾後便杳無音訊,直至115年6月24日社工查調案母戶籍謄本才獲知受安置人個人資訊,又115年7月案母自述散步路過中心辦公室,無預期拜訪社工共計2次,其餘時間皆未主動與社工合作,討論日後照顧安排,顯示對於受安置人返家仍無積極作為。案母男友於115年6月10日向士林地檢告知案母獨自攜受安置人居於商旅,請求本局派員營救,案母則於115年7月4日與案外祖母、案繼外祖父共同遭警方查獲涉及毒品案件,又案母偕同案母男友於115年7月20日至新北市立土城醫院陳述自身精神狀態不佳,希冀可取得相關藥物,並向院方誆騙相關費用將由社會局補助之,綜上評估案母生活複雜,疑有持續施用毒品,整體身心狀況顯有疑慮。
 ㈢評估案母仍無法理解自身困境,疑持續施用毒品,且未能規律就醫,致精神狀態混亂,於與社工討論日後處遇計畫時,不斷陳述超脫現實言論,整體態度消極,又案家缺乏親屬資源,受安置人現階段仍不適宜返家,爰准聲請人之聲請,依首開規定裁定准予延長安置受安置人3個月,以利後續處遇工作之進行。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紹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