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訴字第11號
原 告 麗新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天聯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22萬2466元(本金6800萬元,加計自民國113年3月31日起至115年1月27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共622萬246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萬37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