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訴字第11號
原 告 麗新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天聯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5年2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