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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10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釤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榮義
上列
聲請
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
由
聲請人
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45號
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
期間
已於民國115年3月8日屆滿,
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
號碼
備考
1
煜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新莊分行
114年8月15日
144,100元
RA1975182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