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11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得生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海上  
代  理  人  楊怡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7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附表:(114年度司催字第671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票  據  號  碼
001
呂品儀
土地銀行
華江分行
114年11月30日
25,000元
SCAB3928671
002
呂品儀
土地銀行
華江分行
115年1月31日
25,000元
SCAB3927629
003
呂品儀
土地銀行
華江分行
115年4月30日
25,000元
SCAB3927630
004
呂品儀
土地銀行
華江分行
115年7月31日
25,000元
SCAB3927631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