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13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雄  


代  理  人  田惠文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4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16日(星期一)屆滿(因末日115年3月15日為週日,順延至115年3月16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本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期日
金額
(新臺幣)
付款地
備考
1
曾美鈴、
胡嘉興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或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0年7月18日
91年11月6日
190,000元
三重市○○○路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