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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14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楊凱聿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8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5日(115年1月3日為星期六,依民法第122條規定遞延至休息日之次日即115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又勻

股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4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芮寶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拉法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97-NE-167-5
1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