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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1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魯淑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114年司催字第46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晴天紙品禮品股份有限公司 劉佳勝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和分行
114年6月20日
25,610元
CH823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