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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18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陳秀英即鄭忠寧之繼承

代  理  人  卓雅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20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股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8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備考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54471-0
664股

00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78405-9
  50股

003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112417-0
 105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