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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20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宏濟電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菊珍  
代  理  人  鍾承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30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00020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智景有限公司
台中商銀林口分行
114年7月31日
174,787元
LKA5086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