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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24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翔泓橡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愛寶
上列
聲請
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
聲請人
負擔。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70號
裁定
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
已於民國115年6月1日屆滿,
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00024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信昶膠業五金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頭前分行
114年10月5日
29,027元
RA1767255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