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晉登企業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邵詠程
上列
當事人請求
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
115年度司催字第6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無人主張權利,該支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
票據喪失時,
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
除權判決,
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且聲請本院以
115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及於民國115年3月2日公告在法院網站,業經調卷審
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6月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奕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