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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30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成鴻鋁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峻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001
東甫鋁業有限公司 林振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三峽分行
民國115年1月30日
新臺幣45萬6,875元
DJ2679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