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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3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澄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源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
  本院115年度司催字第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下同)115年1月15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5年4月15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温凱晴
                 
附表:
支票附表:
115年度司催字第00000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澄達工程有限公司 林俊源
國泰世華板橋分行
114年8月31日
118,230元
CN1728619

002
澄達工程有限公司 林俊源
國泰世華板橋分行
114年8月31日
28,602元
CN1728611

003
澄達工程有限公司 林俊源
國泰世華板橋分行
114年8月31日
14,805元
CN1728612

004
澄達工程有限公司 林俊源
國泰世華板橋分行
114年8月31日
3,150元
CN1728613

005
澄達工程有限公司 林俊源
國泰世華板橋分行
114年8月31日
6,930元
CN1728614

006
澄達工程有限公司 林俊源
國泰世華板橋分行
114年8月31日
35,490元
CN1728615

007
澄達工程有限公司 林俊源
國泰世華板橋分行
114年8月31日
126,000元
CN1728616

008
澄達工程有限公司 林俊源
國泰世華板橋分行
114年8月31日
54,600元
CN1728617

009
澄達工程有限公司 林俊源
國泰世華板橋分行
114年8月31日
18,900元
CN1728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