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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萬峰      住○○市○○區○○○路○段000號00                          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遺失,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股票確經聲請人聲請發行公司掛失止付,且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52號公示催告及公告於法院網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2月12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佩蓁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亞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60965-5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