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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6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66號
聲  請  人  鵬電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司催字第15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18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宇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附表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6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京展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鄭朝旭
彰化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114年2月28日
25,500元
QN6771011

002
京展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鄭朝旭
彰化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114年5月31日
25,500元
QN6771012

003
京展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鄭朝旭
彰化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114年8月31日
25,500元
QN6771013

004
京展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鄭朝旭
彰化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114年11月30日
25,500元
QN677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