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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婚字第 8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同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婚字第八○一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戴嘉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B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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