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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婚字第 8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婚字第八一八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詹基益律師   被   告 乙○○ 住中國 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 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鍾啟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慈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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