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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簡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四號   原   告 宏大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小萍   被   告 全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中和市○○路五○一之四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被   告 乙○○   住台北市○○區○○路一段三六四巷二一號六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 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 ~B法   官 許瑞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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