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四號
原 告 宏大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小萍
被 告 全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中和市○○路五○一之四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被 告 乙○○ 住台北市○○區○○路一段三六四巷二一號六樓
右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
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
~B法 官 許瑞東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B法院
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