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12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聲字第一二一五號   聲 請 人 陳慶中   被   告 天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如璋 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人擔保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後,本院八十一年度民執木字第六四六四號執行事件 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年度再易字第二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 予停止。 理 由 一、「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 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 項第五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 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再審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 八十一年度民執木字第六四六四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九十年度再易字第二號之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戴嘉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B書記官 李宏明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