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九○號
原 告 台北縣樹林市公所
法定
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鍾毓理
律師
被 告 己○○ 住台北縣樹林市○○街廿八巷四弄二之一號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 住台北縣樹林市○○街廿八巷二弄十五號
被 告 甲○○ 住台北縣樹林市○○街廿八巷四弄九號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住台北縣樹林市○○街卅號
右
當事人間請求土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黃信滿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B
書記官 陳玫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