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七八號
原 告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本院八十九年度交簡上字第一○號過失傷害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
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過失傷害犯罪嫌疑,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
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目前於本院刑事普通庭進行第二審審判程序並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
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
裁判,
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
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鍾啟煌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B法院
書記官 王慈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