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一八號
原 告 乙○
訴訟
代理人 陳德聰
律師
被 告 甲○○ 住
訴訟代理人 李義忠律師
右
當事人間請求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七
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鍾啟煌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B法院
書記官 王慈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