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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15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二三號   原   告  丁○○          甲○○   右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   被   告  乙○○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瑞釗律師          邱曉欣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 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鍾啟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慈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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