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二三號
原 告 丁○○
甲○○
右 二 人
訴訟
代理人 李金澤
律師
被 告 乙○○
兼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瑞釗律師
邱曉欣律師
右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
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鍾啟煌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B法院
書記官 王慈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