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事件審理單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四三號
本件採集中審理
一、本院定於九十年二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
開庭:
通知
兩造及證人等:
原 告
被 告
證 人 王進榮 住○○鄉○○村○鄰○○路○○號
林文財 住○○鄉○○村○鄰○○路○○號
二、原、被告應補正後列事項:
□被告應於十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就整理爭點之結
果提出摘要書狀。(選用例稿)
*右開書狀
繕本,請直接通知
對造及其訴訟
代理人。
□原、被告應於七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就雙方主張之爭點
,或
請求權基礎、攻擊
防禦方法、事項、爭執及不爭執之事實。有利於訴訟終結之
事項,為簡化之協議,並共同向法院陳述。(選用例稿)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第三法庭
~B法 官 徐福晉
~B法院
書記官 陳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