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一八五八號
原 告 乙○○
丙○○
甲○○
丁○○
戊○○○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曾雲秋 住新
被 告 己○○ 住臺
庚○○ 住臺
右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二人之
住所地均係位臺北市中山區,有原告所提被告二人最新
戶籍謄本
在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是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鍾啟煌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B法院
書記官 王慈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