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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19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一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 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程怡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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