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195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九五七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周燦雄律師   被   告 小石公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新莊市○○○路○○號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號   訴訟代理人 甲○○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確認被告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所召開之股東臨時會決議(如附件)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原告係被告公司股東,被告公司並未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召集股東臨 時會,卻虛擬「決議通過本公司與安皓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案」之會議記錄(如附 件),並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向經濟部申請獲准變更登記,兩造間於起訴前 對於系爭決議存在與否,確有爭執,雖被告公司於原告起訴後認諾,並於庭訊後 主動向經濟部申請撤銷公司合併登記,然遭經濟部以需法院確認判決始得辦理為 由駁回申請,是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所受侵害之危險,仍待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 予以除去,可認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為此請求確認如附件所示之 決議不存在。 三、證據:提出被告公司股東名簿、股東臨時會會議記錄、經濟部八十九年九月二十 八日經(八九)中字第八九四九八九九八號函、經濟部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經 (八九)中字第八九五四一三四七號函等件影本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同意原告之請求。 二、陳述:被告公司確實未召集股東臨時會,所為該日股東會會議記錄係虛擬的,被 告公司於庭訊後,主動向經濟部申請撤銷公司合併變更登記,遭經濟部以需法院 確認判決始得辦理為由駁回申請。 理  由 一、本件原告為被告公司股東,被告公司雖於原告起訴後認諾,並於庭訊後主動向經 濟部申請撤銷公司合併登記,然遭經濟部以需法院確認判決始得辦理為由駁回等 情,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被告公司股東名簿、股東臨時會會議記錄、經濟 部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經(八九)中字第八九四九八九九八號函、經濟部八十 九年十二月十三日經(八九)中字第八九五四一三四七號函等件影本為證,又公 司合併對於股東之權益有重大影響,公司未經股東會決議卻虛擬已決議通過之記 錄,進而持之向經濟部申請公司合併變更登記,對於原告私法上之地位自有侵害 之危險,仍待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予以除去,否則被告公司無法獲准申請撤銷公 司合併變更登記,可認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而得就系爭決議提起 確認不存在之訴,合先說明。 二、公司之合併,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四分之三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 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司法第三百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公司 根本未於八十九年六月九日召集股東臨時會,卻虛擬「決議通過本公司與安皓股 份有限公司合併案」之會議記錄(如附件),系爭決議即屬自始不存在,從而原 告請求確認被告公司於八十九年六月九日所召開之股東臨時會決議(如附件)不 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映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淑貞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