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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196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事件審理單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六五號 本件採集中審理 一、本院定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開庭:   通知兩造: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台北市○○○路○段○○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戊○○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號   被   告  楷富實業有限公司     住台北縣板橋市○○街○○○巷○                        ○弄○號四樓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縣板橋市○○街○○○巷○                       ○○弄○號   被   告  丁○○          住台北縣板橋市○○街○○○巷○                        ○弄○號四樓          丙○○○         住台中市○○區○○○街四六之四                        號 二、兩造補正事項: □原、被告應於言詞辯論期日十日前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繕本直接送達對造。 □原告應補正被告丁○○之最近戶籍謄本。 三、請注意甲○○之地址變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第三法庭 ~B法   官 徐福晉 ~B法院書記官 陳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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