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事件審理單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六五號
本件採集中審理
一、本院定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
開庭:
通知
兩造: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台北市○○○路○段○○號
法定
代理人 乙○○ 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戊○○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號
被 告 楷富實業有限公司 住台北縣板橋市○○街○○○巷○
○弄○號四樓
兼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縣板橋市○○街○○○巷○
○○弄○號
被 告 丁○○ 住台北縣板橋市○○街○○○巷○
○弄○號四樓
丙○○○ 住台中市○○區○○○街四六之四
號
二、兩造補正事項:
□原、被告應於
言詞辯論期日十日前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
繕本直接送達
對造。
□原告應補正被告丁○○之最近
戶籍謄本。
三、請注意甲○○之地址變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第三法庭
~B法 官 徐福晉
~B法院
書記官 陳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