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六號
原 告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之
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七
法庭為言詞辯論之準備程序
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劉元斐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B法院
書記官 洪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