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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21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四三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柏絨實業有限公司              設臺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弄○○號二樓   被   告  戊○○ 住臺              所不   被   告  甲○○ 住彰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十八分,在本院第七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鍾啟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慈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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