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四三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柏絨實業有限公司
設臺
兼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弄○○號二樓
被 告 戊○○ 住臺
所不
被 告 甲○○ 住彰
右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十八分,在本院第七
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鍾啟煌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B法院
書記官 王慈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