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七○號
原 告 甲○○
法定
代理人 乙○○
原 告 丙○○
被 告 丁○○
右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一百七十四萬九千七百零七元,
惟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
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均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
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崔玲琦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B法院
書記官 陳倨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