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八○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庚○○
法定代理人 己○○
丙○○
被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蔡金木
法定代理人 丁○○
甲○○
右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之
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五分,在
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之準備程序
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劉元斐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 日
~B法院
書記官 洪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