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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婚字第 7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婚字第七九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載明其應送達之處所,致開庭通知書無法送達,經本院透過法務 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亦查無原告新址,應可認為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應以裁 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陳映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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