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六一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戊○○
乙○○
右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九法
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必奇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