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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14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九九號   原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正,在本院第七法 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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