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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9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三七號   原   告 高朋精密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 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王復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月      日 ~B書記官 廖宮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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