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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更字第六號   原   告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 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必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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