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事件審理單
案 號:九十年重訴字第一三五號
案 由:塗銷
抵押權登記
一、本院定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
開庭:
通知
兩造
二、原、
被告應補正後列事項:
□原、被告應於七日內對於閱覽刑事卷宗後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之一第
二項規定就雙方主張之爭點,或
請求權基礎、攻擊
防禦方法、事項、爭執及不爭執
之事實。有利於訴訟終結之事項,為簡化之協議,並共同向法院陳述。如無法達成
協議,原、被告應於十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就整
理爭點之結果,分別提出摘要書狀。(選用例稿)
*右開書狀
繕本,請直接通知
對造及其訴訟
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第三法庭
~B法 官 徐福晉
~B法院
書記官 陳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