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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九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喜   住台北市○○路○段○○○號二至四樓及地下一、二   送達代收人 謝欽明   住台北市○○○路○段○○號   被   告 甲○○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二六八之三號五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四十五元,尚欠裁判費八萬八千七百 十元,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麗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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