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九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全喜 住台北市○○路○段○○○號二至四樓及地下一、二
送達代收人 謝欽明 住台北市○○○路○段○○號
被 告 甲○○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二六八之三號五樓
右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四十五元,尚欠裁判費八萬八千七百
十元,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麗華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B法院
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