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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3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重訴字第三○七號   原   告 乙○○   原   告 丙○○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賴以祥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被告公司在其本國設立登記資料。 理 由 一、原告對於未經我國認許成立之外國法人起訴,應提出被告公司在其本國設立登記 資料,以供本院審酌是否具有法人團體之要件,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映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B書記官 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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