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事件審理單
案 號:九十年重訴字第三一0號
案 由:返還土地
一、原、
被告應補正後列事項:
□原、被告應於十日內到院閱覽複丈成果圖。
□原、被告應於七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就雙方主張之爭
點,或
請求權基礎、攻擊
防禦方法、事項、爭執及不爭執之事實。有利於訴訟終
結之事項,為簡化之協議,並共同向法院陳述。如無法達成協議時,原、被告應
另於十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就整理爭點之結果
,分別提出摘要書狀。(選用附表)
*右開書狀
繕本,請直接通知
對造及其訴訟
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第三法庭
~B法 官 徐福晉
~B法院
書記官 陳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