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32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二四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被   告 乙○○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壹佰貳拾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 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叁佰捌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一)被告乙○○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一千二百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八十九年二月二 十一日起至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一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三計算, 而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改依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 零點二五計付,並於每月二十一日按月攤還本息,並自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 日起以每月為一期,分八十四期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乙○○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逾期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丙○○自願放 棄先訴抗辯。 (二)被告乙○○自九十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依其與原告所立 授信約定書第五條第一款「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一切債務,如有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付息時,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其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應償還尚 欠之借款一千一百二十八萬五千元,及自九十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三計算之利息,與自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乙○○、丙○○連帶給付積欠債務。 三、證據:提出借據影本一件、授信約定書影本二件為證。 二、被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二、陳述: 被告乙○○確曾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借得一千二百萬元,目前並 積欠如原告主張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目前無力清償。 理 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一件、授信約定書二件以為證明,被告對原告之 主張及所提上開證據均不爭執,其雖以目前無力清償云云為辯,惟無從免除其清 償之責,是原告之主張與事實相符,自採信。 二、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間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保證 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 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七百四十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法 第二百七十三條亦規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 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本件被告乙○○既曾於八十九年二 月二十一日向原告借款一千二百萬元,而目前積欠原告借款一千一百二十八萬五 千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被告丙○○依約定應就乙○○之借款債務負 連帶保證責任,則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乙○○、 丙○○連帶給付欠款一千一百二十八萬五千元,及自九十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三計算之利息,與自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 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鍾啟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威賜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