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六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炳輝
送達代收人 謝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右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
本件原告前
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
異議後依法視為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
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楊志勇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B法院
書記官 李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