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八八號
原 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右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房屋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四
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李昭融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B
書記官 陳蒼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