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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四號   原   告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前經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依法視為起訴,其未據補繳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 已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士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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