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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七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住   訴訟代理人 陳建盛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巷○○號一樓之七   被   告 甲○○   住台北縣蘆洲市○○路○○巷○○號十一樓 右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裁定限期 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崔玲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玫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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